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岸带生态修复计划,对海水入侵、海岸侵蚀等生态损坏、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开展沙滩整治修复养护、海岸生态廊道建设和海漂垃圾治理等,最大限度恢复原有自然风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海岸带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