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保护与促进的具体工作。
市及区(市)县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著作权的保护与促进的具体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与促进的具体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洋发展、商务、文化和旅游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