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畅通知识产权纠纷受理渠道,简化受理程序,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的重点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的监督检查,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联合执法协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