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应当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本单位区域内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并可以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建筑、商业街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建筑、商业街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增建或者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老旧小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法划定一个或者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并明确充电操作规范。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禁止擅自占用、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