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停放、充电,遵守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