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有损环境和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擅自搭建、堆放、吊挂等;
(五)非法占用土地;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上刻划、涂污;
(七)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八)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损坏、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九)违规放养家畜、家禽;
(十)擅自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十一)车辆违规行驶、停放;
(十二)生产、生活产生的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标准;
(十三)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超过法定标准;
(十四)在酉水水面、营盘溪水面经营餐饮业;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损环境和影响市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