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政策,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发掘、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培养传承人。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