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和南岳区人民政府在划拨、出让有可能埋藏地下文物的土地前,应当由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查明地下文物埋藏状况,并提供相关调查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或者文物遗址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文化文物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