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在保持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负责建筑的日常保护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传统格局和原有风貌;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责任。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