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和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