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系统,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保护档案和相关数据库,记载保护对象历史、权属、测绘数据、利用情况、相关研究成果等信息,为单位和个人查阅信息、共享研究成果、开展保护利用提供便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