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本市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议题,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工作调研。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