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本市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议题,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工作调研。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