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及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等信息,应当通过上海人大网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年中和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通过“上海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等向代表和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