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十条有效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大会秘书处书面提出;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代表一致要求可以撤回。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