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大会秘书处书面提出;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代表一致要求可以撤回。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