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在用水活动中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