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规划主管部门、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物业服务用房设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屋销售许可证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三)截留、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