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