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