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单独开设账户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