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四)物业服务人员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

(五)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其他可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隐患或者事件。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