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其他暴力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