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十条有效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