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不得擅自调整。需要调整的,应当由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新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和配套设施设备的配置以及管理、维护责任。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整方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征求区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业主意见,并予以答复。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方案由业主依照下列规定共同决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拆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决定;
(二)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共同决定。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后的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公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