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申请划分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征求区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业主意见,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