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申请划分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征求区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业主意见,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