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对地方性法规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询问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对重要问题的答复,应当报经主任会议审定。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