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修改或者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或者交付表决。继续审议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