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做好立法调研活动。

立法调研分为立法审议项目调研和立法调研项目调研两类。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本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驻本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