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提请审议前,对法规案中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等问题做好协调工作。对与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做好充分论证工作。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