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毁林开垦的,进行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