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优化林种结构、预防火灾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涵养水源,改善北之江流域生态环境。禁止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毁林开垦,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