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对北之江流域水质不达标或者入河(湖)排污总量超过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应当立即进行治理。治理期间,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