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对北之江流域水质不达标或者入河(湖)排污总量超过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应当立即进行治理。治理期间,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