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污染源防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监测和信息系统建设、应急处置与管理体系建设等多种措施,确保北之江流域水功能区水量、水生态环境状况达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要求。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