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功能区设立明显标识和宣传牌。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