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和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