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建立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