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