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对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进行认定和调整的;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历史建筑按程序报批的;
(三)文物主管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履行职责的;
(四)文化旅游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履行职责的;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修缮与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
(六)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工业和信息化、水利、民政等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依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