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要求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住建、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