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制订保护方案,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