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加大对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技术实施和转移转化的资助;

(二)专利保护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

(三)专利维权援助和预警机制建设;

(四)专利示范培优工程建设;

(五)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和政策法规建设;

(六)专利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

(七)专利交流合作与专利战略研究;

(八)与专利促进和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共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