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专利政策法规宣传和专利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鼓励学校开展专利知识教育。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