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共医疗卫生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设施的投入。专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资金由政府全额安排。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医疗设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