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