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葬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对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予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