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机动车停车服务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本市除各县(市)、石龙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