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经营性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路内收费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时间不少于六十分钟。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援抢险车、行政执法车等以及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