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社会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由投资人自主确定经营管理者。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经营性停车场终止营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告知原备案机关。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