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不得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中医药、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养生保健服务中的虚假宣传和欺诈等行为。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