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创新第二十七条有效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等部门加强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支持具有仲景文化特色的中医药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