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阳艾”品牌保护,推介“南阳艾”产品,扩大“南阳艾”品牌影响力。支持艾草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南阳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艾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生产经营艾制品,确保艾草产品质量。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