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符合中药制剂生产规范的制剂中心,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共享和研发转化。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依法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程序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适宜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目录。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